老师严厉体罚学生、医院诊断为“格林巴利综合症”
----记岚县王狮乡敦厚中心校严厉体罚学生事件引发的惨案
本网记者:冯改平
当事人的来信:
您好!
2016年5月19日,儿子刘永楷在校上课期间,因故被代课老师打手戒,俗称体罚学生,连打孩子41棍,事发后第四天,孩子发高烧不退,去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格林巴利综合症”,因孩子四肢无力,全身疼痛,不能行走,于2016年6月25日住院,因支付不起巨额医药费在7月22日出院。孩子正在发育期就受到如此严重的体罚,我们多次找学校,县教育局,村委进行协调,还原事情的真实性,最后校方与我们在2017年5月8日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调解书,校方给予救济费五万元,已支付一万一千元剩余款项至今还未支付。
就刘永楷在校期间,被老师打手戒,连打41棍这件事,情节非常严重,根据《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师体罚学生做出了相应的禁止规定,请问代课老师,您的教师资格证在哪里,当初考教师资格证的时候是怎么通过的,为什么要下此毒手伤害我年幼的孩子。就这么无视孩子的受教育权,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吗?现在我的孩子不能正常上学,疾病缠身,身心受到了巨大的创伤,面对巨额的医药费,农民家庭的我们已经无力承担,就在和校方签订了调解书之后,学校又起诉我们反悔协议,但又无足够证据,证明我们反悔,法院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出了明确的,相应的判决,如果我方(被告)在将来孩子的治疗过程中开支数额巨大经鉴定体罚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原约定的五万元对于(被告)我方来说就显失公平(需医院开具证明已开出)。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就是普通老百姓,现在孩子疾病缠身全家人已经再无经济条件来支付孩子医药费,我们只需要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给予我们理解与帮助,还原事情的真相,给我们做出相应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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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 教师体罚学生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体罚学生,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法律链接:《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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