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传媒网简介
《中亚传媒网》是由海之星辰商务传媒公司及政府高层文化企业的知名人士
2008年发起成立,2016年10月又顺利的加入了世界华文大众传播媒体协会的
理事单位会员。该网站是以对外宣传报道为主要信息业务的综合网站,是以
国内各行业资讯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领先综合网站运营平台。
《中亚传媒网》担负的职能是:对外信息发布各行业的经济、交流、普法、
观察及科技等信息资讯,履行职能主要通过四种形式:一是传统形式的宣传报
发,包括文字、图片、专稿等;二是新形式的报道,主要是网络、信息、视频、
微信网站及短信平台等;三是自办报刊及期刊(DM)。
《中亚传媒网》现有员工百余人。总站设在山西,目前在中国内地已设有
多家地方频道、行业频道及多家供稿中心等……。
地址:中国山西太原市大东关街21号(中亚传媒网网络编辑部)
电话:0351:3170233 3173899 1306807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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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传媒网》编辑部与《海之星辰》信息编辑部
两部编委合创办
中亚传媒网,报道中国、关注民生,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社会舆论、公民等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监督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监督的重要内容。我国非常重视发挥公民监督的作用。早在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的重要思想,指出依靠民主是跳出由盛而衰的历史周期率的新路。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公民监督在维护廉政,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公民监督作为我国整个监督系统中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对于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推动行政监察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新闻媒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每个公民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渠道。我国十分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人民喉舌”作用,大力支持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的监督;旗帜鲜明地支持新闻媒体通过规范的程序对不当行政行为和腐败行为予以曝光、揭露;通过新闻媒体定期通报政府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公民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了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了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中亚传媒网不妨碍工作人员依据宪法相关的规定,以中国公民的身份,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民性质的监督、举报和投诉。工作人员可以将自己以公民身份监督、举报、投诉的纪实事件,通过各种形式,向内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或向中亚传媒网投稿,中亚传媒网只对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对作者发表的文章真实性,不承担任何审核和辨别责任,由此文章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 中亚传媒网的所有工作人员一样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一旦发现有利用本网名义的任何非法活动,甚至侵犯到您的人身权利和利益,请立即投诉本部,及时制止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维护您和广大群众的权利。同时,您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执法部门投诉和检举,并且支持您的合法诉求。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 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公务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条第7款:法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八条第6款:检察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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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五、第35条、第41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七、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八、《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5条: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九、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同志:正确使用权利,诚心诚意接受人民监督。
十、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创造条件让人民更有效的监督政府.
《中亚传媒网》网络编辑部、《海之星辰》信息编辑部
二0一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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