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窑子头乡政府门口 一村民被村支书打致骨折
来源:金盾网络电视台 王爱花

樊玉祥被村支书于乡政府门口打致骨折至今已过一个多月 张广河摄
金盾网络电视台8月25日朔州电(张广河)因自家坟地被外乡人侵占,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窑子头乡井子窊村村民樊玉祥多次到乡政府反映情况。7月份,樊玉祥于乡政府门口偶遇井子窊村村支书李文明并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被打致腰部椎体压迫性骨折、右侧横突骨折,至今依然处于住院期间。
事件:派出所仅几步之遥 五十岁妇女乡政府门口被村支书打致骨折
樊玉祥,今年五十岁,丈夫早亡,与两个儿子相依为命,却因被村支书殴打骨折住院至今已有一个多月时间了。
樊玉祥也回忆不起已经找过乡长多少次,她只记得儿子今年清明时节去给早逝的父亲上坟时发现自家使用已久的坟地被一块新坟地侵占了,界碑都打到了自家坟地中,旧坟一角也遭到破坏。在苦等一个多月后,樊玉祥母子终于等到了新坟地的主人,经了解其并非本乡人士,而是于井子窊村会计武全国手中购买的土地。之后,樊玉祥便开始多次找乡长反应武全国私卖村内土地和自己坟地遭侵占一事。
7月21日,樊玉祥再次来到乡政府找王乡长,打算要一个明确的调查结果。一直到晚上,王乡长也未能给予回复。为表达自己的决心,当天她便在乡政府住了一夜。
中午一点四十左右,樊玉祥在小儿子尹膀的陪同下再次来到乡政府在乡政府,却于门口遇到村支书李文明。尹膀便上前质问村支书将土地卖给外乡人是否合理,要求对自己坟地遭侵占给出明确说法。
期间,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樊玉祥被打倒地后大声呼救,乡政府和派出所均无人出来制止。
13时53分,樊玉祥一方拨打110报警电话后,乡派出所指导员才出来制止了双方冲突。随后,樊玉祥被120送至朔州市骨外科医院就诊。
据朔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影像8月23号出具的报告单显示,樊玉祥腰椎CT平扫影像学表现为:“腰椎自然弧度变直,腰Ⅰ椎体可见压缩骨折,腰Ⅰ椎体右侧横突可见骨折”。
从7月22至8月24日期间,樊玉祥未再见过李文明,相应住院及治疗费用也均由其个人承担。
“李文明当日头皮也擦伤了,具体情况还不清楚,听说就住了几天院便出去了。”樊玉祥大儿子尹翅说,“当时,120来后还是先将其接送走,随后才接的我妈。现在都过去一个月了,李文明不但未主动支付相关治疗费用,而且面都不露一下。由于没钱,七八万的手术费用我们出不起。我妈就刚进医院的时候用了点药,随后一直都是住院观察。”

坟地所在之处原为井子窊村防风防沙林地 张广河摄
原因:村会计违规出售土地 自家坟地遭外乡人侵占
据尹翅介绍,其父亲以及爷爷、奶奶的坟地原属井子窊村集体闲置草地林地,总面积在70亩左右。退耕还林政策出台后,村委会还曾利用这块原有林地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补贴款。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时,村会计武全国在未征求村民意见的情况下,将该地登记在了个人名下。
据新坟地主人(朔州市人)介绍,他确实向武全国购买了井子窊村坟地,当时双方还签订了买卖协议,共购得坟地1.2亩,价格为1.2万元。尹翅与其沟通后,他表示自己出钱购买了土地,不愿意再进行相关赔偿。
由于樊玉祥多次向乡政府反应上述情况,村支书李文明迫于压力就赔偿事宜与她进行了两次协商,但均无结果。“协商无果后,李文明曾恐吓我们说如果不行,就让我们把坟迁走。”尹翅回忆道。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把土地共分为农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建设用地三大类,而坟地被划归为建设用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属农民集体所有,变更土地用途,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村会计武全国在未征求村民意见的前提下,将相关土地确权到个人名下,并出售于外乡人作为坟地使用,是否对土地性质进行了变更和履行了相应手续,也有待进一步确认。
反馈:乡政府否认门口发生肢体冲突 派出所至今未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
8月24日下午,窑子头乡办公室徐主任表示乡书记和乡长均下乡,自己对樊玉祥与李文明之间发生肢体冲突一事有所了解,但其表示双方是在村里发生的冲突,而并非乡政府门口。
但窑子头乡派出所值班民警的说法却认可双方于乡政府门口发生冲突的说法,并表示相关监控资料已送到上级部门做技术分析,目前还不能确认谁先动的手,置于什么时候能有结果不太好说。
另据尹翅回忆,冲突发生后,其曾两次找乡派出所所长要法医鉴定委托书,但均被其以医院病历等资料不全为由推脱。
8月24日下午,值班民警就此表示,所长并不是不给樊玉祥法医鉴定委托书,而是法医鉴定需正式民警陪同方可办理,到她手续齐全可以办理的时候自然会出具。
于此同时,值班民警也认为,一个月时间不给当事人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确实违反了办理伤害案前期处置流程。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