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一)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制度,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员工职业培训内容;(二)提供符合节约要求的标准化菜品,在菜单上标注餐品份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提供小份餐饮食品,合理配置不同规格盛具,推行适合不同群体的套餐;(三)在点餐、加餐时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发现消费者明显过量点餐时提醒劝告,在消费者用餐后提示打包剩余饭菜;(四)明示餐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五)在提供宴席服务时,科学设计菜单或者套餐,合理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引导消费者根据用餐人数理性订餐、合理消费;(六)在提供自助餐服务中,主动告知消费者用餐规则,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对有特殊食用要求的餐饮食品进行说明;(七)餐饮外卖平台以明显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下单、适量点餐,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餐饮食品份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以提供套餐服务的方式推销过量宴席。
第十一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分析峰谷人数和用餐习惯,对餐饮食材采购、运输、储存等进行科学管理,及时调整餐饮品种和供应数量。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免费提供分餐服务和符合卫生环保标准的打包餐盒。提倡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优惠奖励、与宴席举办者签订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承诺书等形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第十二条 职工食堂、教育机构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适量取餐等方面的宣传标识。
第十三条 职工食堂、教育机构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餐饮食材的动态管理,避免造成浪费。鼓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临近保质期的餐饮食材进行捐赠、分发或者降价处理。
第十四条 职工食堂、教育机构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企业或者自行资源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五条 家庭应当传承勤俭持家、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养成珍惜粮食、健康饮食的良好习惯,根据实际需求采购食材并妥善储存、合理加工。聚餐、宴席和个人外出用餐的,应当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文明用餐、打包剩餐。
第十六条 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进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推广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
第十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利用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之家等平台,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和其他餐饮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公益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餐饮消费观。鼓励、支持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第二十条 每年1月为全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月。在全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月期间,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平台,受理举报。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餐承办方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本规定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职工食堂违反本规定造成明显餐饮浪费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