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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锟斤拷  
靠非法租售资质获利二十年建筑公司竟然连续数年获得当地政府主管单位颁发的“先进企业”和“先进党支部”
(2020/12/5) 点击:5285 关闭

靠非法租售资质获利二十年建筑公司
 
竟然连续数年获得当地政府主管单位颁发的
 
“先进企业”和“先进党支部”
 
 
 
 
 
中亚传媒网//李彦忠
 
 
——从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形式拷问当地政府和监管职能部门的法律意识和监管能力
      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1年06月28日在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郝某昌,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凭有效资质证经营)等。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01年06月28日
发照时间:2016年04月27日
工商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29666106C
组织结构代码:729666106
注册号:140400101021449
经营状态:开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01年06月28日
法定代表人:郝某昌
营业期限:2001年06月28日-2031年06月28日
注册资本:6,200万(元)
审核/年检日期:2016年04月27日
登记机关: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地址:长治市华丰东街8号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凭有效资质证经营);线路、管道安装(不含需取得资质证、许可证方可经营的电力设施安装及压力管道安装)。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现有职工十多人(包括临时雇员),并设立有党支部。咋一看是一个非常正规有规模的大公司,殊不知该公司成立至今从来没有真正承揽过一起建筑工程,只是向没有资质的黑包工对和个人,有偿提供资质,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中介服务费而存在,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该公司在为实际承包人提供资质手续的同时,进行备案成立工程一处、二处等并刻有公章,实际不参与工程建设,最多为承揽工程的包工队提供招投标手续及从业人员资质。工程招标成功后为施工方提供工程款的结算账户开具发票,从中收取管理费和服务费。工程项目多的情况下每年收取劳务费多达几百万,最少的情况也超百万之巨。
    据了解,从2013年——2018年度每年借用其资质承揽工程,黑包公队多达五六十家,2020年度受疫情影响仍然有三十多家包工队利用其资质承揽工程。承揽的工程有:房地产开发商的住宅楼项目和一些单位学校宿舍楼办公楼的维修,以及其它整体承建项目。
     从注册资本上看,似乎这家公司非常规模,那么究竟是实交资本还是虚报资本呢?从公司的实际情况,这一个注册资本应该不切实际,有虚假嫌疑。6200万注册资本,该公司连骨头带肉在内都不超200万,注册资本高达6200万之巨,不知当初申报时主管部门是如何审核的。
    这样以提供资质获利的形式,究竟有没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引起的法律纠纷多不多?是不是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法律上是否允许这样的方式存在呢?带着诸多疑问对挂靠,租用该公司手续资质的包公头进行了走访调查。
    挂靠该公司的包工队大部分是该公司的法人郝某人的老乡河南林县人居多,他们说:“我们自己注册公司手续太麻烦,而且人员资质(建造师资格证)也不具备,另外注册资本、办公场地达不到一定规模是不给注册的,我们都是外地人,有点关系能承揽一些工程,苦于没有资质手续所以没有资格竞标承揽工程,正好宏厦公司同意给我们提供资质,我们出点钱就可以用其资质承揽工程赚钱何乐而不为呢?既省时省事又省心。”
包工头们是为了躲避注册公司的麻烦和资格而采取挂靠租用资质承揽工程赚钱,那么法律上是否允许呢?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发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此条为对借用资质的无效性规定,具体操作中按无效处理。
借用建筑企业资质的危害: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通过“出借”、“挂靠”获得资质的行为,长期扰乱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同时也给建设单位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偷工减料等“豆腐渣”工程屡禁不止,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遭受严重损失。
其实,资质“出借”或“挂靠”的实质就是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其危害十分严重。
“借用”资质方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他们为取得“出借”方企业的资质,除了按约定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外,往往还向“出借”方企业负责人许以“好处”,拉关系走后门,败坏社会风气。
同时“借用”资质方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出借”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任何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出借”方不可避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借用”资质方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往往会通过行贿等手段向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许以“好处费”,通过权钱交易使部分心存不轨的国家工作人员陷入职务犯罪泥潭。(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从法律上看来是严格禁止借用挂靠资质进行承揽工程的,法律既然严令禁止的,那么就可以确定,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是用有效的资质在搞非法牟利活动。
     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01年6月成立以来,就以有偿提供资质的非法形式在谋取利益,然而当地的区政府、区党委,区城乡建设局党总支委员会、区总工会等多家监管、主管单位难道不知道不清楚?为什么会给一个从事非法牟利的企业颁发奖牌证书,而且“先进企业”、“先进党支部”、“安全先进企业”等奖牌连续多年颁发。难道是为了鼓励该企业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搞得越大越好?从这个意义上判断那应该断然不会,政府和职能部门不会干这种违法乱纪的事的,那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企业负责人在欺上瞒下进行违法经营。因为,每一家包工头利用其公司资质,该公司都进行了欺瞒,比如设定为什么公司第几项目部,其实都是这些无证包工头在独立经营,宏厦公司就是收取管理费和好处费,负责承包人工程款的开票结算,然后扣除管理费转付包工头。
    从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通过“出借”、“挂靠”获得资质的行为,长期扰乱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同时也给建设单位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偷工减料等“豆腐渣”工程屡禁不止,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遭受严重损失。”
     那么,宏厦公司这种行为是否给工程质量带来问题?安全事故是否发生?承包人和发包人的矛盾纠纷是否存在?
据了解,多年来挂靠资质的包工队,经常因为工程质量和付款纠纷发生矛盾,讼诉案件不断,从2016年至今因质量和施工延期、拖欠工程款等问题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不下十几起,2020年在屯留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正在进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正在进行中,均因工程质量和付款不畅导致诉讼资源浪费。
针对该公司以有偿出租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的经营形式生存问题,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郝某是这样解释的:“这是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又不是我一家,法律能禁止早就禁止了,不服气可以去告去。”
    公司负责人郝某作为共产党员,面对自己违法行为如此猖狂,是谁给的底气和勇气?难道就是这些发证部门的支持和认可吗?
    区政府和区监管部门,是落实习近平同志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沿部队的排头兵,为啥会出现如此可笑的举动?难道这些政府职能主管监督部门不知道这种奖励是在鼓励涉事企业违法勇气和信心?会导致违法企业人员好坏不分,有法不依,违法不改的违法程度越来越大,对依法治国的国策落实大打折扣?!我们必须叫停进行治理整顿,该处罚的绝不能姑息迁就,该追究责任的绝不能放走一个,这才是在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发展的今天,政府和监管职能部门应该做的。政府和主管职能部门的荣誉和奖励职能颁发给那些遵纪守法的企业,而不是给像宏厦公司这种无视法律,违法经营的企业,鼓励其继续违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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