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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男子冒充“黑社会”强奸并敲诈朋友获刑
(2016/10/21) 点击:17496 关闭

平乐男子冒充“黑社会”强奸并敲诈朋友获刑

 

    中亚传媒网讯: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平乐一名无业男子却心存歹念,将罪恶双手伸向自己的异性朋友,将其强奸并敲诈其钱财,让朋友“人财两失”,而他也将为自己的恶行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余某系平乐县平乐镇人,平日里游手好闲,没有固定工作。吴某系余某的朋友,两人现年均22岁。2016年7月15日晚,余某用手机QQ以陌生人名义(网名为“灰太狼”)添加吴某为好友,在聊天中余某称自己是当地“黑社会”,掌握了吴某家庭信息,要求其给付3万元,否则便砍断其手脚并抱走其儿子,并声称当晚要交付2000元诚意金,当面交给中间人余某。涉世未深的吴某迫于害怕“黑社会”报复的精神压力,决定拿钱当晚与余某见面并交上诚意金。余某与吴某见面收到钱后看到单纯的吴某并未报警且对“灰太狼”的话唯听是从,又生歹念的他偷偷用手机以“灰太狼”名义威胁吴某,强迫其与余某发生性关系。心里极度害怕的吴某答应其要求并于7月16日凌晨在车站附近某宾馆内与余某发生了关系并顺从地让其拍下了裸照。尝到甜头的余某变本加厉,又于7月16日上午再次用QQ要求吴某支付1000元钱,在下午3时在滨江道交给余某。本来经济条件不好的吴某无奈向朋友黄某借钱,在黄某劝解下才详述实情,听闻该情况后黄某当即报警。当日下午3时余某到滨江道拿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余某以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文章出处: 平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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