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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案背后的困惑:学校回避责任不及时报案
(2016/5/29) 点击:287 关闭

某辩论节目曾有这么一个辩题:如果孩子在学校被打了,是告老师?还是打回去?不管辩论是哪方获胜了,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的检察官们只想说:如果“被打”不是偶尔的冲动或玩闹,而是充满恶意的残酷欺凌,应当告诉孩子务必第一时间告诉老师或家长,并且尽可能寻求司法帮助。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去年针对10个省市的5864名中小学生调查显示,有32.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在校时会“偶尔被欺负”,另有6.1%的受访者表示,在校“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

然而,与之相反的,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办理部门办理的校园欺凌案件却少之又少。这也就意味着,大量的校园欺凌案件并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校园欺凌案件频发?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类案件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在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又存在哪些困惑、遭遇了哪些尴尬?《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凶残 没有道德法律约束的暴力

2015年1月30日12时许,孙某(14岁)与郁某(13岁)在江苏省兴化市陈堡镇初级中学操场因打雪仗发生口角,孙某对郁某拳打脚踢致其脾脏破裂被手术摘除。经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郁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

2015年10月15日晚,江苏省宿迁市卫生学校学生刘某、李某等因琐事对丁某不满,遂纠集7人在教室和宿舍内四次殴打丁某。经鉴定,丁某的头部、面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躯干部及四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有人说,校园有时比社会更残酷,因为那是一群有破坏力却无容忍度的少年。集体孤立、说人坏话、群殴羞辱、网络围攻……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中有越来越多的视频,赤裸裸地展示着少男少女是如何对周围同学的暴力相向。

2016年1月12日,两段长约4分钟的女学生殴打同学的视频在江苏省无锡市市民的微信朋友圈里疯传。视频中,两名女生对1名跪在地上的女生不停谩骂施暴,扯辫子、踢胸、大腿、腹部、肩膀、捏脸,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从微博上发现该视频后,立即与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云林派出所联系,对此事件开展调查。经调查了解,事情发生于2016年1月11日,涉事学校为无锡宏源技师学院。

经查,视频中的3名女生均为该校一年级学生,事件起因是怀疑被打女生说坏话、占小便宜、抢男朋友。殴打过程中,多名学生围观,有学生用手机拍摄下打人全过程并上传至网络。

经对被打学生送至医院进行检查,发现无轻微伤以上伤势,依照现有法律规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锡山区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批评教育了施暴的两名女学生,抚慰了被打女学生,并协调学校辖区派出所副所长到学校给学生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

“无锡宏源技师学院涉事的3名学生均是中考分流生,出事后学校简单地将打人学生开除了事,学校没有有效应对机制来面对欺凌行为,所以也就无法从根源上解决欺凌行为的再次发生。”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华美芳说。

缺失 学校家长法律忽视的漏洞

校园欺凌案件缘何会频频发生?

华美芳告诉记者,首先是学校与教育主管部门专项教育的缺乏。学校过分重视学生成绩而忽视道德教育,导致专项教育缺失。在发生欺凌行为后,多数学校都选择低调处理,尽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想扩大化。多数中国学校还没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和机制来面对欺凌事件,某些学校的老师甚至也用打骂的方式教育学生。而家庭、社会对校园欺凌的认识也相对薄弱。校园欺凌是成人世界“丛林法则”与社会负面情绪在学生身上投射而成的一种“镜像”。家长们会认为是小孩子打架,甚至把它当作一种无足轻重的“恶作剧”,或沉默以对,或“小事化了”。

华美芳说,学生校园欺凌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14岁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至16周岁的,仅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8种罪负刑事责任。”华美芳说,由于年龄问题,大量校园欺凌案件虽涉及侮辱、殴打等恶劣行为,但如果够不上轻伤以上的伤势,施暴者面临的最多是治安处罚,一般采取民事赔偿、批评教育等方式解决。

“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很多施暴学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容易使他们形成‘藐视法律的心态’,有恃无恐。而整个国家对校园暴力又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惩戒规定。所以此类案件频频发生。”华美芳说。

困惑 刚性法律被柔化后的尴尬

校园欺凌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而施暴者也常常是未成年人,他们特殊的年龄和身份,让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有时感到进退两难。

前文所述14岁的孙某殴打郁某致残,也是因郁某父母要求学校赔偿而案发。此案不复杂,但处理时却并不简单。被害人郁某一方要求赔偿20万元,可犯罪嫌疑人孙某一方只同意赔付7万多。公安机关多次组织调解,未能成功。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兴化市检察院未检科承办检察官亦多次协调,终因双方数额要求差距太大而未果。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主要方针是‘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所以承办检察官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协调赔偿事宜,未料想孙某的父亲却并不理解,甚至有恃无恐。”兴化市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翁立萍说。

据翁立萍介绍,孙某在接受讯问后痛哭流涕,愿意赔偿,而他的父亲,则多次推诿,甚至扬言“我儿子是未成年人,是小孩,有本事你把我儿子送去坐牢”,甚至在检察官告知其“如果赔偿到位双方握手言和,可以考虑对他的儿子不起诉处理时”,其依然坚持“我要到法院,听凭法院判决”。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这起校园欺凌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及学校均未及时报案,学校更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既回避自身责任又不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由于调解无果,兴化市检察院无奈最终将该案移送法院审理。法院审理期间,经过多方努力,涉事双方才达成赔偿协议,并注明免除学校责任。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孙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处理终结,一切似乎尘埃落定。然而,翁立萍久久难以平静。发生如此严重的暴力伤人事件,当事人和学校都不报案;案发后多次协调,学校不是注重如何妥善解决处理、建立应对机制,而是重点关注“免除责任”。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因其面对人群的特殊性,宣传方面更注重表现我们对未成年人的关心与呵护,弱化了我们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惩处。联系近年来全国各地经常发生的校园欺凌案件,犯罪嫌疑人越来越呈现低龄化、女性化等特征,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翁立萍说。

翁立萍疑惑,难道是检察机关的宣传“太到位”,检察机关的“温情”反而给了未成年人和他们的家长错误暗示,认为未成年犯罪终会从轻处罚,即使要担责任也“不敢”把孩子送去坐牢?或者检察机关的宣传远远没有到位,仅仅关注对在校学生的宣传,忽略了对家长这一重要群体的法治宣传,以致自以为懂法的法盲家长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完全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亦或者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已然过度,过于强调“轻刑化”处理,降低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成本,导致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有恃无恐?

“未检工作多年,秉承的理念都是教育与挽救,对涉罪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希望尽可能多给予一时失足的孩子温暖,将他们拉回人生的正途。有时我们似乎忘记了,惩罚也是一种教育挽救方式,甚至是最有效的方式。”翁立萍表示。

 

记者从江苏省泰州、宿迁、南通、徐州、无锡等多地检察机关了解到,这些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的检察官们普遍存在像翁立萍一样的困惑,法律的“免责”、政策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学校的“低调处理”、家长的“法律意识薄弱”、未得到应有惩戒的施暴学生“有恃无恐”,等等。

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业内人士认为,一纸通知,恐怕很难从根本上杜绝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当前对不良行为少年,缺乏有效的专门教育,司法措施不够、教育矫治跟不上,需要从学校、家庭、社会、立法等几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 绘制/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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