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段兆生 白洁)近日,太原市中院对被告人任志国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召开了庭后会议。此举为全国首创。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冀民一行3人亲临太原市中院观摩了本次庭后会议,并就落实完善《庭后会议规定》与太原市中院院长侯晓东、常务副院长段培林及刑一庭部分法官进行了研究探讨。
当日下午3时30分,太原市中院正式以庭后会议制度的方式,对被告人任志国涉毒案庭审之后经法庭依法调查核实取得的两份证据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庭后会议由该案审判长主持,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场参加,被告人任志国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参加,出具证据的公安人员到会说明情况。该存疑事实系辩护人当庭提出,补充到案的证据有利于被告人但不影响该案定罪量刑,控辩双方经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详细了解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后,一致表示无异议。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司法厅制定的《办理刑事案件庭后会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庭后会议规定》)之规定,对新收集的两份证据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据悉,《庭后会议规定》是省高院认真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重要成果。《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控辩双方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在其他证据调查完毕后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控辩双方补充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性证据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对于该条所明确的“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性证据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的外延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庭外征求意见,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进一步优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严格保护刑事被告人的诉权,提高刑事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省高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庭后会议制度。
讨论中,太原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就庭后会议的适用范围、能否公开、笔录如何附卷以及新收集的证据采用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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