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讯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审结一起投资协议纠纷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原告某阀门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协议,约定阀门公司负责所有投资,建设公司负责施工某道路工程,除给付建设公司管理费外,所有工程款均由阀门公司取得。双方约定了以图纸及投资文件暂定投资成本为700万元,如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市场或政策变化导致价格变化的,建设公司要书面通知并取得阀门公司同意,双方另行补充协议,阀门公司有权对帐目进行审计。协议还约定了工程量增加后投资款变化的事项,但未就工程量减少的事项进行约定。阀门公司按约进行投资,工程结束后,甲方结算的工程价款比施工合同价减少约20%,但建设工程公司却发函告知阀门公司,因施工中材料、人工成本增加,施工成本已达近800万。阀门公司起诉来院,双方在庭审中对工程施工成本发生了争议,阀门公司认为因工程量减少,应以验收价与投标价的比例,按700万元打折计算,建设公司认为700万元只是暂定,应以实际发生的帐册进行审计。
承办法官仔细审核了投资协议条款,认为该700万元是双方按照投资文件及施工图纸进行协商确定的投资成本,在没有经过补充协议程序,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从竣工审计与投标价之间有较大出入看,实际工程量是有一定的减少,虽然协议对此没有约定,但考虑到公平,成本理应有所减少。
承办法官结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辨法析理,双方达成一致,以约定成本作适当减少,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比较满意。(周正东 通讯员 钱晓晖) |